立即停用!密云法院签发北京市首份环境保护禁
4月28日,密云法院发出诉前禁止令,对某化工公司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予以制止。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以来,北京法院发出的全市首份环境侵权案件禁止令。
据密云法院通报,该化工公司主要从事橡胶制品加工生产活动,在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公司擅自在厂房内安装开炼机和密炼机,生产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排放了粉尘、废气等大气污染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4月27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责令该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开炼机、密炼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收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现场勘查,发现公司厂房内有大型开炼机和密炼机,堆放了大量原材料和液体添加剂,现场有生产痕迹,地面黑色粉尘堆积。
密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化工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安装机器,制作橡胶制品,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经现场勘查,上述设备及原材料仍存放在该厂房内,且具有再次生产的可能,如不及时制止将使生态环境继续遭受损害。据此,密云法院作出裁定,支持申请人的禁止令申请,责令该化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开炼机、密炼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为依据,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密云法院表示,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五日内裁定是否准予。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
因情况紧急,申请人可在提起诉讼前向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作出禁止令,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裁定是否准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