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 云南印发生态环境保护
3月19日,记者从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依法推动督察向纵深发展、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
据悉,《实施办法》分为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督察纪律和责任、附则,共八章五十六条。其中,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明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包括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日常督察,并分别对三种督察类型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督察内容、督察程序等进行规范。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提出加强督察问责、督察结果运用和信息公开等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实施办法》不仅完善了中央、省两级督察衔接互补机制,拓展了督察内容,还明确了三种督察方式以及提高了督察的针对性。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及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工作事项和重要内容,立足衔接互补,注重有机结合,有效形成两级联动工作新格局,促进督察制度发挥更大作用。
同时,《实施办法》的出台使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从以例行督察为主的督察方式向以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及日常督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转变,在原有对各州市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督察的基础上,增加对省级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开展督察,更加注重围绕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绿色低碳发展、高水平保护等方面工作落实情况,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督察举措,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压紧压实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中国日报云南记者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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