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责任不履行 一男一女落法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可总有不法分子为一己私利
置生态环境于不顾
铤而走险
拒不履行企业的环保责任
近日
珙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污染环境案
将涉案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案件回顾
2019年9月,县公安局接到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将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珙县某硫铁矿负责人罗某勇、罗某敏立案侦查的检察建议。
接到检察意见后,县公安局立即抽派精干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并查证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罗某勇(男,现年49岁,四川珙县人),罗某敏(女,现年51岁,四川珙县人)分别作为该企业的管理人和实际控股人,未依法履行企业的环保责任义务,致使该企业井口涌出“黄泔水”和废砂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不法事实。
经环保部门抽样检测认定,该企业涌出的“黄泔水”中铬、锰、铜、锌、镉、镍等重金属浓度超标,属严重环境污染。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犯罪嫌疑人罗某敏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编 辑 |龙 韬 责 编 |谭谨昌
核 发 |范祖平 来 源|治安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