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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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棠:中国环境健康风险规制路径初探

何棠武汉大学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

全球化为各国带来发展的同时,亦带来许多问题,环境健康风险便是其中之一。在生态文明的语境下,中国如何有效规制环境健康风险,已成为健全环境法治的重要指向。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是当下中国需要关注的重要议题。在国际层面,中国可以通过优化全球治理方式、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以及重视国际组织作用的途径,完善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在国内层面,则可通过贯彻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原则、健全环境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和完善环境健康管理体制,实现对环境健康风险的管控。对于未来,中国更应反观自身国情,经由理性启发的经验,使法律在实践中得到完善。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全球化推动了国家间的相互依赖,但也带来了许多问题,环境健康风险便是其中之一。全球化加快了风险传播的速度,亦扩大了其影响范围,使环境健康风险成为关乎国际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问题。环境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学科,必须能够解决社会问题。在生态文明的语境下,中国如何有效规制环境健康风险,已成为健全和完善环境法治的重要目的之一。

一、环境健康风险规制的界定

传统观念下,环境与健康分属两个不同领域。但是在当今世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已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重要因素。环境科学的对象相当复杂,可说是一门综合性科学,此外还具有不确定性,无法提出一个简单明了的答案。这是环境科学的困难之处,但也是价值所在。

将健康问题纳入环境的多因素中加以分析,可以从流行病学的发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过去数十年里,对传染病的回应受一种观点支配,即在传染病防治中最重要的因素是生物医学和环境因素。流行病学也正在从一门确认疾病危险因素的科学,到分析人群在环境中产生疾病模式的系统转变。例如,人类活动已经导致许多物种从它们的原生栖息地迁移到非原生地区,因而衍生了生物性环境污染问题引起的人类健康风险,例如藻毒素或微菌毒素污染问题。通过使用漂浮的塑料碎片作为运输设备的物种入侵,在科学界是一个相对较新的问题。过去半个世纪以来,由于大量的塑料碎片进入海洋环境,增加了海洋生物传播的机会。人造塑料碎片使得海洋生物迁移到其他纬度地区的机会增加,这也潜在增加了外来物种入侵的可能性。一项研究还发现,塑料碎片上存在的海洋物种导致了藻华的发生。类似的还有船舶压载水将有害的水生生物和病原体引入新环境所造成的人类健康风险。

1989年《欧洲环境与健康宪章》中将“环境健康”定义为由环境要素所决定的人类健康和疾病。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成立宪章中提出,“健康不等于没有疾病或不虚弱,健康系指在人们的身体、心理和社会都处在一个完整的良好状态”,也就是躯体、心理和精神三维健康的概念。近年来国际上更提出生态大众健康的理念,强调健康与环境的整合,认为人的身心及社会的稳定取决于环境、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个人因素。在风险社会背景下,环境健康风险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化风险形态,对传统的私法救济模式提出了挑战。充分发挥公法在预防环境健康风险、保障公民环境健康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国家环境健康保障义务的内在要求。“规制”一词是由英文Regulation翻译而来,最早应用于经济学领域。从最初以行政许可为主的经济规制,发展至以解决市场失灵为目标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再到“基于风险”的规制,规制技术的不断变化,使规制目标由调整市场失灵转向为对公共利益的探索。

法治变革代表了对一个组织化的社会所产生问题的解决方法,从整体上说,法律体系及其规范反映着社会的需要或利益。社会构成了法律环境,法律则概念化为整个社会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法治的进步不是一蹴而就的,中国对于环境健康问题的总体设计,一开始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治蓝图,而是逐步地、随着社会问题的出现而不断提出新的法律体系规划。对于环境健康立法的指导精神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致使法律中空白条款过多,法律内容规定过于原则。随着中国融入全球化的程度逐渐加深,相关立法速度也呈现出滞后的情况。

虽然当前全球范围内兴起了一股逆全球化的思潮,但以国家主权为基石的政治疆域并不能阻挡自然界病毒和疫情的侵入,疾病的无国界决定了关于环境健康的问题不会被这股浪潮所裹挟,对于环境健康风险的规制不论是现在或是将来,都是国际和国内关注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