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考」环境保护与地区发展的平衡之道--法
PART01
行政区划
法国对自然空间的保护不是简单的划定保护区和制定管控要求,而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协同行动,设计了一套有效的治理工具。为了理解这套工具的运作机制,首先需要了解法国较为复杂的行政区划体系。
法国的行政区划分为国家(Etat)、大区(Région)、省(Département) 和市镇(Communes) 四级,后三级属于地方政体。这一区划的背后是法国强大的中央集权管理和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的结合。集权体现在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向大区和省任命区长与省长的方式直接对地方事务进行管理;而自治则体现在作为法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市镇,是由议会负责管理的,议员由居民直选产生(任期6年,期满改选)。因此,根据权力主体,法国的行政区划系统又可以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套系统,其中自上而下系统包括大区、省、区(Arrondissement) 和乡(Canton) ;自下而上系统主要指市镇及多个市镇根据发展需要组成的共同体 (图1,表1)。
PART02
自然空间的保护类型
法国对自然资源( 空间)(Espaces Naturels) 的保护主要分为4种类型:自然保护区(Réserves Naturelles)、国家公园(Parcs Nationaux)、大区自然公园和其他保护类型。
自然保护区
法国对自然空间展开系统的保护相对较晚。虽然早在1912年鸟类保护协会在布列塔尼北部的七岛群岛建立了第一个鸟类保护地,但官方的第一部保护法令(自然保护区) 直到1957年才正式出台。这部法令并没有对“进入列级的自然保护区”给予明确定义,但是提出了5个标准:①属于濒临消失或珍稀动植物的栖息地;②属于濒临消失或稀有植物的植物园和林地;③具有独特的地质学、地貌学或洞穴地质特征的形成地;④对科学和技术研究有重要意义的地区;⑤对研究人类早期活动有重要意义的地区。1997年法令进一步明确“自然保护区应设专门的保护条例,并根据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标准来进行管理”。由于各地方的自然条件差异大,保护区覆盖了山区、湿地、岛屿、滨水沼泽、岩石海岸、植物学与地质学研究地等多种类型,规模也从几十公顷到几千公顷不等。截至2005年,全法国共有156个自然保护区,面积为4270km2,约占国土面积的0.8%。
国家公园
法国第一个国家公园是成立于1913年的Berarde公园。由于是地方发起,这个公园不具备任何官方身份,也没有享受公共财政的支持。直到1960年法令的出台(7月22日法令,2006年修订),法国才正式在国家层面建立了国家公园体制-这比大部分年轻的英语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南非等) 建成国家公园的时间都要晚,也晚于不少欧洲国家(如瑞典、瑞士、意大利和斯洛文尼亚)。根据1960 年法令,法国建立国家公园的目标是保护大面积的自然空间,重点保护它们的自然景观和生物多样性,并为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提供资源。这一目标也彰显了法国设立国家公园的三重作用:保护、科学与旅游价值的挖掘和地方经济发展。
根据1960年法令,法国国家公园内部应包括三大区域:①完整保护区(Zonede Réserve Intégrale)。该区域仅作为科学研究使用,一般公众禁止进入。②一个或多个核心区(Coeurs du Parc)。区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条例,除特殊规定外,禁止开发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一律禁止工业与商业活动、广告、公共和私人开发项目、各类交通工具,连公园内传统的捕鱼和狩猎活动,以及任何可能对动植物种群有负面影响的活动都不得进行。③加盟区(Aire d’Adhésion)。一般处于国家公园的边缘,大部分是由公园宪章划入的周边市镇。这一区域内可以布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对开发项目一般也没有严格规定(但要符合国家公园宪章的约定)。截至2018 年,全法国有10个国家公园,其中3个位于海外省,总面积达到2.2万平方千米,占国土总面积的3.8%。
大区自然公园
大区自然公园是极具法国特色的自然空间保护类型。它是加盟市镇在“自愿选择”基础上形成的保护模式,初衷是要保护和加强那些被视为“丰富且脆弱”的自然和文化遗产,通过保护与提升自然空间来促进地方发展。与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不同,大区自然公园是由地方政府牵头(由市镇提出建立大区自然公园的动议,得到大区的认可之后由大区负责筹建,最终由国家颁布法令进行确认)、基于大区自然公园宪章(Chartre)对所有加盟市镇的保护与发展行为进行统一约束的一种方式。因此,大区自然公园没有任何监管权,不能对区内的经济活动、开发行为做法律上的具体限制,只能监督、落实公园所在区域和市镇的相关法定规划,并提出协调发展建议。大区自然公园建立的标志是1967年3月1日戴高乐将军签署的法令,确定了大区自然公园体制的合法性。经过50多年的发展,大区自然公园已成为法国自然空间保护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