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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关于发布《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和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8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2017127

海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第二十一条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并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二章 核定方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核定方法,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之《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和《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方法。

第五条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海南省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六条核定征收的环境保护税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三)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