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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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全市核技术利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要求,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现将2017年度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和防护状况自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评估对象

1、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持证单位: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销售和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单位。

2、受省厅委托市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持证单位:市辖区内仅涉及销售、使用Ⅳ类、V类放射源单位,生产、销售和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销售、使用)单位。

二、自查评估内容和材料清单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对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大纲)》(见附件2)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要求报送自查评估材料(见附件3)。

三、报送要求

具体见附件4。

四、报送时限及相关要求

2018年1月31日前,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将评估报告报送至所在区(市)环保部门;2018年2月15日前,由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将审核后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自查评估报告材料统一报送

青岛市环保局辐射处。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辐射安全隐患等,

各分局、各市环保局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依法查处。

附件:1.自查评估开展依据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大纲)

3.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材料清单

4.2017年度评估报告分级报送要求

5.区(市)2017年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评估报告目录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4日

附件1

自查评估开展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第三十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进行整改。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3号令修改)第四十二条 辐射工作单位应当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原发证机关。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台账、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建立和落实、事故和应急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保部18号令)第十二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以下简称“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整改。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对相关场所进行辐射监测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三)未按规定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辐射安全培训的;(四)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五)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未进行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