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_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际协同——以
文章目录
一、环境保护税:一种特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理逻辑
(一)行为逻辑: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
(二)结果逻辑:行为致生态环境损害
(三)责任逻辑:污染致害的法定代价
二、环境保护税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法教义学阐释与并处表征
(一)责任定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税法教义学阐释
(二)责任定量:环境保护税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处
三、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处的法理隐忧
(一)偏离法秩序统一理念之实质
(二)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三)有违比例原则
四、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处的进阶策略
(一)责任位序:环境保护税款优先权
(二)责任限度:环境保护税款折抵权
(三)责任实现:生态环保基金专用制
结语
文章摘要:生态环境损害法律责任作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的重要工具,为环境法与民法,甚或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域所整体重视。但是,各部门法创设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各自为政”甚至“彼此掣肘”,致使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未能形成。环境保护税具有隐形的法律责任属性,实为一种特殊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当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消除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并处而致的偏离法秩序统一理念、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有违比例原则之法理隐忧,则应明确环境保护税款优于其他生态环境金钱给付的责任位序,确立环境保护税款可折抵其他生态环境金钱给付的责任限度,构建以生态环境保护基金为载体的专用机制。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叶金育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