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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与司法制度论文_我国环评行政案件司法审

文章目录

一、基于大样本的实证考察

二、司法审查影响因子:环评行政案件的特征透视

(一)利害关系人之诉与相对人之诉的数量严重失衡,决定了司法审查的重心所在

(二)目前大多数环评行政案件的专业技术复杂性不高,减低了司法审查难度

    1.大部分涉案建设项目蕴含的环评技术复杂性相对较低

    2.案涉建设项目多数不需要编制环境风险评价专章

    3.利害关系人之诉中原告的诉讼理由多数仍表现为与科技不确定性无涉的传统形态

(三)存在大量名为环评纠纷实为征收纠纷的“非典型”案件,考验法院的案外解纷能力

(四)环评行政案件与规划问题密切交织,为诉是否合法与诉有无理由的判断设置了障碍

    1.规划实施问题与环评的交织为司法审查提出了诸多疑难问题

    2.规划标准与环评标准的实质性冲突直接拷问法院对环评专业技术问题的审查方式

(五)诉前信访、群体性事件频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审查强度

三、环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的形态解析

(一)利害关系人之诉上诉率高、胜诉率低

(二)在利害关系人之诉中对诉权的保障未充分回应环评行政案件特色

(三)在环评技术问题的实质审查中对专业性和风险预判性的回应不力,偏离了环评制度理性

(四)在环评程序审查中法律适用参差不齐,削弱了公众参与的保障功能

四、质效拷问下的路径选择:从规范主义走向功能主义

第一,实行有区分度的司法审查密度。

第二,建立类型化的司法审查基准。

第三,环评审批行为实质化,法院对之进行过程性审查。

文章摘要:作为预防环境不良影响的前置性阀门,环评具有明显的科技不确定性和风险预判性,这对环评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提出了挑战。通过大样本的实证分析,能够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环评行政案件的特色并预测其对司法审查可能产生的影响。从既有实践来看,此类案件的司法审查确实面临着质效拷问,原告胜诉率低、上诉率高,在诉权保障、实体审查、程序审查方面均未充分回应环评行政案件的特色,未实现从规范主义向功能主义法律适用立场的转变。亟需实行有区分度的司法审查密度,建立类型化的司法审查基准,在环评审批行为实质化后由法院对其进行过程性审查。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16452/j.cnki.sdkjsk.2021.05.005

论文分类号:D9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