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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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环保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适用

地方环保规范性法律文件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可以弥补全国性环保法律法规的局限性,对发挥地方环境治理能动性和积极性有着独特优势。但在司法实践中,地方环保规范性法律文件依然存在被法官回避适用、司法适用率低、被适用的文件及法条较为集中以及存在适用不规范等问题。地方环保规范性法律文件立而不用有违国家扩大地方环保立法的初衷。地方环保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适用率低及适用不规范是由多种原因共同叠加造成的,主要包括立法上不能解决当地环境问题、可操作性不强,司法适用规则上不能有效保障其实施,以及这些因素造成司法人员出于适用风险和压力而回避适用。为了有效推动地方环保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司法适用,围绕地方环保规范性法律文件能否解决当地环境问题、在适用其解决地方环保问题时是否会产生不良后果的中心逻辑,从立法和司法互动关系入手,提高地方环保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质量,明确适用规则降低适用风险,为司法人员提供便捷有效的地方环保规范性法律文件获取路径,强调司法适用情况对立法的反馈作用。